参加县执法局听证会的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要求给一份听证记录吗
听证除了由当事人提出以外,行政机关认为有听证必要的也可以组织所证。但是,必须事先商得当事人的同意。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极其慎重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有利于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
2.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并且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确有不同意见,当事人又有听证意愿的,但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或者有正当理由,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未能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3.行政处罚案件在本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带有普遍性或者有很大影响的,通过公开举行听证,可以扩大影响,有利于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可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进行: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直二人代理。六、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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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案由;
(2)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情况;
(4)办案人民警察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
(5)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6)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7)办案人民警察、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8)证人陈述的事实;
(9)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的最后陈述意见;
(10)其他事项。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
1.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极其慎重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有利于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
2.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并且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确有不同意见,当事人又有听证意愿的,但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或者有正当理由,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未能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3.行政处罚案件在本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带有普遍性或者有很大影响的,通过公开举行听证,可以扩大影响,有利于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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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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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案由;
(2)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情况;
(4)办案人民警察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
(5)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6)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7)办案人民警察、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8)证人陈述的事实;
(9)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的最后陈述意见;
(10)其他事项。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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