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包土地能不能改变用地性质
基本农田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4、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基本农田的划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基本农田的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基本农田的划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基本农田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4、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基本农田的划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可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要建立正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制度。 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需经村、乡级审核,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一、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地块、面积发生变化。
二、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4、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基本农田的划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基本农田的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基本农田的划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基本农田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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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4、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基本农田的划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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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地块、面积发生变化。
二、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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